淮南市职业教育中心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淮南市职业教育中心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安徽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人会(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行使民主权利、实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适应社会发展的入才而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织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
(二)财务工作报告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四)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有关决议的实施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五)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学校顿导,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第七条
校长每学年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处理有关提案,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应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领导班子行使决策职权。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产生及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主,总代表人数不少于教职工总人数的25%(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60%以上),代表的构成还须注意老、中、青、妇、非中共党员的比例。
(二)代表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2)凡本校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有政策观念和参政议政能力;(4)有全局观念,办事公道,有原则性,作风正派;(5)为人师表,有敬业精神;(6)热心公益,乐于为群众服务。
(三)代表的产生:以科室、专业部为单位(人员归属以其本人所属科室或专业部为归属选举单位),各科室、专业部按党委会议拟定并分配的名额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出其部门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另,学校党政领导、工会主席、副主席为教职工代表大会自然代表,不占分配到各科室、专业部的名额。
(四)代表实行常任制,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教职工监督,必要时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和补选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2、有权就大会的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问询。
5、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三章义务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在构建和谐社会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中起表率作用。经常听取并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3、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4、积极主动地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努力宣传、切实贯彻大会决议,做好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5、为学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校园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第十二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大会。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大会选举资格审查小组,负责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大会选举执行委员会,负责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和指定专人负责提案的审查落实工作。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三--五年。遇有重要问题,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大会的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吸收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提请大会通过。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和有关部门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幕前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等,经校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经执委会同意可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随时听取和向上反映代表、教职工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接受和支持合理申诉。
(五)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提案的审查办理和具体操作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直接领导下,由工会专职干部或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试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和修改权在学校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