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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职业教育中心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暂行)

阅读次数:1,385次 作者:保卫科 发布时间:2022-12-6

淮南市职业教育中心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暂行)

 

总则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良好秩序和树立优良校风,保障学生健康成长,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1. 告诫与通报

     

    第一条 为了切实体现教育为先,管理从严,育人为本的教育管理理念,更好地贯彻关爱学生,重在教育的原则,对有轻微违纪行为并有所认识的学生实行告诫与通报制度。

    第二条 告诫与通报范围:

    1.偷窃现金或物品价值在50元以下,能主动承认与退赔,并对自己的行为有较深刻的反省者(使用恶劣手段作案除外)。

    2.索要他人财物,价值在20元以下,能主动退赔,认错态度较好者。

    3.损坏公共或他人财产价值较小,情节较轻,(不包括损坏消防、电力、通讯设施),能够按价赔偿,且对自己的行为有深刻反省者。

    4.同学间发生冲突,情节较轻(持械打架除外)并认识到错误,愿意改正者。

    5.携带管制刀具或器械进校,经教育主动缴出者。

    6.一学期内累计旷课(住校生含晚自习)在6学时以内者。

    7.不遵守课堂秩序,不尊重教师,对课堂秩序造成影响者。

    8.违反考场纪律,有作弊动机,未实施行为者。

    9.首次发现有抽烟现象的且认识态度较好者。

    10.违反其他规定,情节轻微者应给予告诫与通报者。

    第三条 告诫通报的程序与规定:

    1.对学生实行告诫与通报,应该在核实错误事实和全面了解学生思想认识的基础上,由班主任如实作好记录。告诫要以《家校联系记录表》形式通知学生及学生家长,通报要根据情节在适当范围内进行。

    2.对受到告诫与通报的学生,班主任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必要时可与家长沟通,在家进行教育和反省。

    第四条 已受到告诫与通报的学生在本学期内再犯同类或类似错误,按违纪严肃处理。

     

  2. 处分

     

    第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依情节轻重分为五种: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警告处分为期三个月,记过处分为期六个月,留校察看处分为期一年。 

    第六条 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成立非法组织;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的活动,经教育仍不悔改;举

    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标语传单;组织煽动闹事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扰乱学校正常、稳定的校园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传播不利于学校稳定或有损学校声誉文字或声像素材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和司法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依法行政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被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偷窃、诈骗、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或赔偿损失外,并给予以下处分: 

    1.偷窃、诈骗现金或物品(含以网络形式造成事实的)价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2.价值在100元以上,或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部门确认使用了某种工具和手段作案,已构成盗窃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按第九条规定执行。

    3.在校园内敲诈勒索、抢劫,破坏校园安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按第九条规定执行。

    4.因偷窃等受处分后又重犯同类错误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按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包括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1.提供赌博场所、赌具及参赌者,给予记过处分。

    2.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组织聚众赌博或抽头聚赌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公共设施者,给予下列处分:

    1.在门窗、桌椅板凳、墙壁等公共设施和器材上乱涂乱画或以其他方式对公共环境造成污染者,责令恢复原状,并给予警告处分。

        2.损坏门窗、桌椅板凳、破坏校园花草树木等公共设施和器材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故意损坏电器、通讯、网络、教育教学仪器、实训设备和原材料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造成安全危害,后果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按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肇事、策划、参与打架斗殴或提供器械者,除赔偿医药、护理等费用外,按以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1.用任何方式挑起引发矛盾,扩大事态或策划唆使他人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按第九条规定执行。

    2.殴打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按第九条规定执行。

    3.使用器械等斗殴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按第九条规定执行。

    4.提供斗殴器械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并同时承担器械斗殴致伤的经济责任。

    5.邀校外人员进行威吓,没有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邀校外人员殴打他人或进行报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按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藏匿、收看、传播、复制或兜售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1.藏匿、观看淫书、淫画、淫秽视频,给予记过处分。

    2.传播、复制或兜售淫秽品素材,情节较轻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按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男女生有不雅行为,交往失度,道德败坏,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有关安全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1.私接电源,违章使用各种电热器具或违规使用明火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局部或轻度危害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危害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承担经济责任并追究法律责任。

    2.违章攀登、翻爬阳台、门窗、围墙者,改变消防、监控等安全设施和器材的原有状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3.破坏消防、监控等安全器材和设施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擅自在学校指定寝室以外住宿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擅自留宿非本寝室人员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留宿校外人员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留宿异性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在宿舍大声喧哗、打闹、吹拉弹唱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经劝阻不听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向楼道或窗外泼水、抛扔物品,经教育不改再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6.在宿舍饲养宠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7.在宿舍私自贩卖、兜售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8.对擅自夜不归宿1次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次者给予记过处分,达3次及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教学管理制度,按照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15学时至2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5学时至34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35学时至71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超过72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108学时(旷课一天,按六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给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每迟到或早退两次折算成旷课一学时。

考试作弊或协同他人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在校内发现抽烟,告诫与通报无效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宿舍吸烟加重处罚。

2.在校外饮酒进入校园或在校内饮酒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凡酗酒者,给予记过处分。酒后发生违纪者,从重处理。

3.在调查各类违纪事件过程中,不尽协查义务或提供伪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窝藏赃物、隐匿证据凶器或包庇违纪责任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伪造证件、印章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侮辱、辱骂、挑衅、攻击、威胁、恐吓他人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通过手机、电脑、网络等渠道,散播不良信息,对学校形象师生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按第九条规定执行。

8.不服从管理,以各种方式顶撞、辱骂、攻击、威胁、恐吓、殴打教师和管理人员,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9.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除承担由此引起的他人损失,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0.进校凭证借给其他同学使用,或使用其他同学进校凭证者,没收证件,给予警告处分;进校凭证借给校外人员使用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有两次以上违纪者。

2.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3.受处分后对同学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4.在军训期间或学校组织的校外集体活动期间违纪者。

第二十一条 违纪行为发生后,认错态度好,有悔改与立功表现,可从轻处

分。

第二十二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未撤销期间,不得参与各级各类评先评优,不得参与校级及以上活动。在校期间处分没有撤销的,实习和毕业时须经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准予实习和毕业。在校期间受过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接受再次入校学习。

第二十三条 在新生入学后学籍未注册期间,拟定为开除学籍的处分,以勒令退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比照最相近的条款执行。

 

第三章 处分及撤消处分程序

 

第二十五条 违纪处分的程序:

  1. 调查、取证、核实,形成书面材料。

  2. 学生违纪处理小组结合学生日常行为表现及班主任意见,依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提出处理建议上报校长办公会。

  3. 校长办公会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4. 学生违纪处理小组告知班主任、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处理决定。

  5. 学生本人及家长持有异议,可在三天内提出申辩或申诉。对于学生及家长的申诉,应认真复查核实。

  6. 学校以适当形式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通告。

    第二十六条 撤消处分的程序:

  1. 违纪学生处分期间必须每月写出思想汇报,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交学生违纪处理小组备案存档。

  2. 处分期满且处分期间又能够正视其所犯的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者,本人向学校提交撤消处分的书面申请。

  3. 班主任根据学生处分期间的表现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学生违纪处理小组。

    4.学生违纪处理小组研究并签署意见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6年10月9日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生违纪处理办公室。